2月16日,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蘋果經銷商深圳市順電連鎖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家華分店(簡稱“順電惠州家華店”)和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商標侵權,要求順電惠州家華店停止銷售蘋果iPad相關產品。這是iPad商標糾紛開始至今,第一家被法院判定敗訴的蘋果經銷商。
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律師肖才元為深圳唯冠代理此案。廣和律師事務所稱,鑒于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系蘋果公司iPad產品的中國總經銷商,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構成侵權,意味著中國市場上全部iPad產品的銷售均構成對唯冠注冊商標權的侵權。
2011年年底深圳中院一審判決蘋果訴深圳唯冠商標侵權案敗訴,二審將在2月29日開庭。近日深圳唯冠已在各地展開反擊,但沒有將矛頭指向蘋果公司,而是對準了蘋果在國內的各級經銷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商標侵權有兩種維權途徑:一是向工商主管部門進行投訴,要求工商查處;二是提起侵權訴訟。
深圳唯冠已向多地的工商部門發律師函,要求處理蘋果經銷商的“侵權”行為。其中,率先報道此事的《河北青年報》消息稱,石家莊新華區工商局2月8日收到深圳唯冠的函件后,展開了對轄區內蘋果零售店銷售的iPad查扣行動。截至2月10日17時,已查扣蘋果iPad共45臺。
同時,深圳唯冠已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海浦東法院提起了對蘋果iPad商標侵權訴訟,分別要求深圳市國美電器有限公司、順電惠州家華店和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停止使用iPad商標。目前起訴深圳國美的案子正在等待判決結果,在上海提起的訴訟則將于2月22日開庭審理。
深圳唯冠的代理律師肖才元2月17日晚發給本網記者的判決書顯示,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了深圳唯冠起訴順電惠州家華店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并分別于2012年1月6日和2012年2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
在審理過程中,惠州中院追加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為本案的第三人。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在第二次開庭審理前曾提交了英國IP 公司同唯冠集團協商購買涉案iPad商標的有關電子郵件(部分節選),以證明涉案iPad商標已出讓給IP公司,但在第二次開庭審理中要求撤回其提交的所有證據。
2月16日,惠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銷售涉案商品的行為以及第三人授權經銷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認為“被告僅憑提交的唯一證據《蘋果中國授權零售商協議》作為抗辯,盡管該協議提供了涉案產品的提供者為第三人,但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在銷售涉案侵權產品時有審查的行為和已完全履行審查的手續并盡到應盡的審查義務,因此,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6條第3款的規定免除被告的賠償責任”。
惠州中院還認為,“第三人認為其擁有涉案商標的專用權,主張其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標專用權,但沒有提交相應的有效證據予以支持”。
惠州中院要求順電惠州家華店和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應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并判決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順電連鎖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家華分店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590557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二、被告深圳市順電連鎖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家華分店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賠償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7580元。本案受理費50元,由深圳市順電連鎖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家華分店負擔。
惠州中院表示,鑒于原告未對第三人提出任何訴訟請求,被告也未對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提出任何明確的主張,對第三人應承擔的侵權責任不作處理。
有評論稱,首家經銷商被判敗訴可能導致一系列的影響,唯冠如果在各地起訴,將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月22日,深圳唯冠起訴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請禁售蘋果iPad產品的案件將在上海浦東新區法院開庭審理。新民晚報消息稱,深圳唯冠代理律師謝湘輝透露,這次上海的訴訟屬于“侵權訴訟”,即要求蘋果停止銷售唯冠擁有商標權的iPad產品,銷毀所有該產品的宣傳資料,下一步還會在國內包括北京等主要城市起訴。
新浪科技消息稱,目前多地經銷商已經不敢公開銷售iPad,其中對iPad進行下架處理的城市已經波及天津、鄭州、福州、揚州等至少全國10多個城市。此前,包括京東商城、亞馬遜中國等在內電子商務網站也將iPad產品下架,但據稱這些網站下架iPad與商標權無關。